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範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佈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1後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並重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