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由承擔涉外演出業務的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承辦單位應當在演出日期前30日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簽訂正式合同。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體演員出境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摘自:《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