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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破産登出有哪些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6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根據1991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88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針對集體企業有以下規定: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合併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産關係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併、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産;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産。企業財産按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財産清算後的剩餘財産,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佔企業總資産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産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産,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並公告。

  第三章 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