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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頒布日期:20010208  實施日期:20010208  頒布單位:國務院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須報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審批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範圍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批准。

  二、審查原則

  (一)保護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控制機動車造成的空氣污染。

  (二)促進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水平的提高。

  (三)簡化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便於標準貫徹執行。

  (四)嚴格控制制定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城市數量。

  三、審查依據

  (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條款規定。

  (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國家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技術政策。

  四、審查條件

  (一)即使全面實施現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由於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空氣污染,使環境空氣質量仍不能達到國家或地方的環境質量要求,或者使環境空氣污染狀況仍在加重。

  (二)城市一年中一氧化碳(CO)或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濃度超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二級標準的天數達到30天以上,或者一年中發生臭氧(O3)超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二級標準的天數達到30天以上,並且在城市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中,機動車排放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分擔率分別超過40%和30%。

  (三)與國家排放標準體系一致,污染物項目和測量方法等同於下階段實施的國家排放標準。

  (四)城市具備實施國家排放標準的基本條件,經與油料供應部門協商,可以組織供應符合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質量要求的油料,已經頒布或擬訂配套的地方法規,具備適合標準實施的檢測能力等。

  五、審查程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編制完成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報批文件包括: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請求批准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申請文件。

  2、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正式文本、編制技術報告和工作報告。

  3、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城市最近一年的環境質量狀況報告,主要空氣污染物監測報告,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佔城市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比例的測算報告,全面實施現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而無法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控制目標的論證報告。

  4、當地油料供應部門的燃油供應方案及燃油質量報告。

  5、實施標準城市相應的地方政策措施和配套立法情況報告。

  6、城市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機構和檢測設備情況報告。

  (二)國務院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批文件,批轉國家環保總局商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三)國家環保總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報批文件提出初審意見,徵求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家環保總局徵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家環保總局。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若有不同意見,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協調。

  (五)國家環保總局在綜合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集中對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審批意見,于每年年底前呈報國務院審批。

  (六)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環保總局行文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並向社會公告,通知、發佈文件和公告中可註明“經國務院批准”字樣。

  六、其他事項

  (一)國家環保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報批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其限期補報,逾期不按要求補報材料並不能説明原因的,可以將有關報批文件退回報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國務院辦公廳。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對其進行改造方案的審批辦法參照此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