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格[2001]1835號
頒布日期:20010924 實施日期:20011001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財政部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出入境證件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01〕988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辦證單位在口岸為直接抵達的台灣居民辦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簽注時,收取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口岸簽注(一次有效)收費標準為每件100元人民幣。
二、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多次簽注時,收費標準為每件100元人民幣。
三、收費單位應及時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嚴格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