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許可證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包括:
1.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2.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3.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申請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審批流程圖:
申請書格式:
見《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環函〔2005〕26號)附件1 和附件2,已在環保總局政府網站發佈。
辦理時限: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法》所述的20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準:不收費
審批結果將在環保總局網站上對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