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業的産業政策,引導農業産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産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産品及農業生産資料價格、關稅調整、大宗農産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産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産業)的法律、法規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農業産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産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産前、産中、産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産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産品、重點農業生産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併發布農業各産業産品及農業生産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 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定農業各産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産業産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産及進口種子、農藥、獸藥、有關肥料等産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議、協定,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及部屬企業改革;監督部屬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