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收養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通過外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提出“加快辦理”的申請:
(一)申請收養生活在社會福利機構的病殘兒童的。
(二)45歲以下的外國收養人申請收養生活在社會福利機構的3歲以上的正常兒童。
(三)45歲以上的外國收養人申請收養生活在社會福利機構的6歲以上的正常兒童的。
(四)申請收養中國收養中心推薦的“有特殊需要兒童”的。
(五)外國收養人一方或雙方是外籍華人;或一方是華僑另一方是外國人的。
(六)外國收養人在華工作或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
外國收養人申請加快辦理收養手續,應通過為其遞交收養材料的外國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提出“加快辦理”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