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文化局提出歌舞廳、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及營業性播放、電子遊戲機室及綜合性遊藝等項目審批程序:
1、經營者向區文化站提出申請;
2、經區文化站初審核,然後由分管文化的辦主任、區領導審核,到文化局、衛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隊、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審批;
3、有關部門審批後到市文化局審批;
4、獲批准後,可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5、《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完畢後,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證照登記手續。
(二)向區文化站提出卡拉OK廳、音像製品零售及出租、圖書報刊零售及出租、遊藝等項目審批程序:
1、經營者向文化站提出申請;
2、經區文化站初步審核後,由分管文化的辦主任、區領導審核;
3、通過鎮(區)級審核後,到市文化局,公安局,衛生局,消防大隊,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審批;
4、獲批准後,可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5、《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完畢後,到區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證照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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