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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可以強令音像經營單位到指定單位購買音像製品?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0日   來源:文化部中國文化市場網

    這是《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七條規定,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並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文化部在《關於貫徹實施〈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市發[2002]4號)中也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條例》和文化部的有關法規文件,抓緊制定、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文件,清理和廢止與《條例》和國家規定相違背的法規文件和管理制度。特別是要清理廢除一些地方由行政管理部門指定進貨區域、進貨單位、進貨數量的做法,堅決破除地方保護和地方封鎖,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經濟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凡是有以上做法的地區,要立即廢除,糾正錯誤,切實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