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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商怎樣購買進口節目?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0日   來源:文化部中國文化市場網

    關於進口音像製品,首先遇到的問題是買什麼樣的節目,怎樣購買節目?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節目內容

    以下節目內容購買時一定要慎重: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準》規定禁止內容的不要買;文化部審查未通過的儘量不要買(文化部已經將近年審查未通過的節目在本網上公佈,可以查閱);境外的電影節目都經過審查分級,一般是限制級的或禁止青少年及兒童觀看的,如香港的ⅡB級以上,美國的R級以上的節目購買時要慎重;藝術質量十分低下,主題思想平庸或有問題的垃圾片,儘管便宜,購買時也要慎重;動畫片中的日本成人動畫,含有暴力、色情、犯罪內容的動畫片,儘量不要買;流行音樂中的重金屬類搖滾或歌詞中有大量髒話、色情內容的,表現頹廢、悲觀厭世、無聊、低級趣味、發泄對社會不滿的音樂節目,儘量不要買。  
 
    二、版權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法規規定,不允許平行進口,包括版權貿易與版權貿易之間,版權貿易與成品進口之間同一節目不能同時進口。《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規定在版權授權期內,禁止進口該節目的成品;反過來,如果境外版權持有者與境內成品進口單位有約定獨家經營其節目,那麼在其約定期間不能進口版權。所以購買節目時應注意避免與別人進口的節目發生衝突。二是進口節目最好找其原始版權擁有者,現在有些中間商或代理商不講信用甚至惡意欺騙,將其代理期已過或沒有大陸地區代理權的節目賣給大陸的音像公司,有的甚至將已經賣過的節目更改名稱騙取認證和審批。如,日本和韓國有的代理商以前委託我國香港或台灣地區的代理商代理到大陸的版權,近來,他們又自己直接向大陸賣版權,這樣必然有衝突。  
 
    近年,文化部除了根據版權局撤銷認證而取消進口審批文號外,還制止了一批更改名稱等騙取認證的重復引進的節目。還有一些不法商人把明知已經審查未通過的節目向國內多家單位兜售,收取定金。所以購買節目時千萬要注意。另外還有外商向大陸購買版權,規定在大陸以外發行的節目竟然又賣回大陸,所以一定要弄清原始版權持有者。還有中外合拍的電視劇、電影等,有的規定境內一方擁有大陸音像製品發行權,但外方又向大陸賣音像版權,這是不允許的。還有的代理商在代理權期限過後或被中止代理權後,仍以欺騙手段向代理商轉賣節目。  
 
    三、簽訂合同

    版權貿易合同必須滿足《合同法》規定的基本要件:《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有的合同連這些基本要件都沒有,純粹是賣版號的合同,而不是版權貿易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建議合同加上文化部批准文件下發後合同生效。  
 
    一般來説,現在是版權賣方市場,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的都是不平等條約。有的單位為搶節目,人家節目還沒出就先把錢預付了,更多的是合同一簽,起碼先付一半,有的把訂金寫成定金,審批沒通過,錢也回不來了。有的外商甚至在合同中規定必須在多少天內拿到批文,還有的外商竟然干涉到國內的出版和審查制度。  
 
    錄音製品的合同問題較多,新專輯問題不大,老節目問題多。新專輯合同應當約定多長時間後才能使用專輯歌曲出精選,有的歌手一年出了兩三張專輯都是一家進口的,同年又把這幾張專輯的好歌拼起來出精選賣給另一家,更有甚者把一個歌手出過的專輯拆開,用不同的專輯名稱,在給別人的授權期內又賣給其他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獨家發行。對老節目,尤其是成批購買的,合同標的物應該是曲目而不是專輯,要明確規定,授權期內這些曲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權其他單位進口。但遺憾的是,我們發現有的合同上明確有外方可以使用其中的曲目按不同的順序、名稱編排後再授權他人。另外還有合同應約定授權期滿後如何處理庫存等後續問題。現在的授權期過短,以前到期的還可以接著賣,外商還收取追加版費,但新的又上市了,造成進口秩序混亂。另外,報主管部門審批的是一個合同,私下又是另一個合同,如果出現問題,進口單位是要負責任的。  
 
    四、購買節目

    要求外商提供完整的和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和樣盤。一般來講,國際知名公司都能做到,故事片有中文字幕,歌曲專輯有中外文歌詞和背景介紹,樣盤質量也符合要求。但有些代理商卻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結果買回來後不但自己要到處找材料,有的根本找不到,審查也會很困難。有的只好自己到網上去扒,結果歌詞出現問題。建議對於外商不能提供中譯文的,翻譯的費用最好從購買節目費用中扣除。  
 
    五、合作出版發行

    很多出版社沒有能力購買節目或沒有發行能力,所以與人合作出版發行節目。合作方的資質問題必須注意:一般的常識是,經營音像製品必須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批發音像製品必須有批發許可證。對方連基本條件都不具備,你怎麼能跟他合作出版發行音像製品呢?現在一些出版社誰給錢都給挂版,誰錢多給誰挂,有的甚至連外商、沒有音像製品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都敢給挂版。一旦被發現,不但不會給予審批,還要受到處罰。如果是別人舉報的,經調查核實後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