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收養人要求退出收養時,應當通過為其遞交收養材料的外國政府或收養組織書面通知中國收養中心。
書面通知應註明外國收養人的姓名、遞交收養材料的時間、退出收養的原因、收養組織賬號和賬戶名稱等具體情況,並由收養組織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親筆簽名。中國收養中心收到外國收養人退出收養的申請後,將外國收養人的收養材料退給遞交收養材料的外國政府或收養組織,並根據收養材料在中國收養中心運轉的具體情況適量退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