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被收養人是否加入收養國國籍,中國收養中心都要求收養組織在收養人收養子女後的第一年內提供2次收養家庭的安置後報告,提供的時間是被收養人到收養家庭後的第6個月和第12個月。如果被收養兒童在一年之內還沒有加入收養人國籍,收養組織還要繼續提供安置後報告,每六個月提供一次,直到被收養兒童加入收養國國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