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信息産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實行逐年認定制度。經認定的年度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企業可憑當年頒發的認定證書,向稅務部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減免手續。年度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未通過下一年度認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一經發現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經核實後取消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是指業經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佔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點支持軟體領域內銷售收入列前五位。
軟體營業收入和出口額標準、年度重點支持軟體領域,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劃及産業發展情況動態研究調整,在確定總量的基礎上進行審核認定。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産業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共同委託中國軟體行業協會為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具體組織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年度認定工作。申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截止時間為當年5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信息産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于當年10月底前聯合發文確定,並向認定的企業頒發年度認定證書。
《辦法》規定,經認定的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變更事項時,須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認定機構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未經批准同意變更認定的,企業不得自行承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稱號和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企業申報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終止其認定申請;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資格,同時追回已減免稅收款項,認定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記者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