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區域內現有的華僑和港澳同胞墓地,原則上遷入當地的公墓(包括華僑公墓)。對一些重要的知名愛國人士和重點僑務工作對象的祖墓,原則上予以保留,具體對象宜從嚴把握,必須由省僑辦和主管港澳事務的部門提出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對被保留的墳墓,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發佈後建造和修復的,超出面積、擴大規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