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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房地産企業不再享稅收優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1日   來源:人民日報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進行了完善與修改,以加強和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

    ———規定了計稅成本結算的一般原則、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標準等三方面內容。

    ———規定新辦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銷售開發産品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作出新規定。

    ———對新辦房地産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以銷售房地産開發産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