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日前頒布,決定於3月起正式實施。依照《辦法》,從事城市供熱的生産經營單位,今後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凡在省內進行供熱經營和供熱經營許可管理的企業,必須取得省、設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工商註冊;有可靠的供熱熱源和設施;有項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能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服務規範;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本金和銀行資信證明,其中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熱企業,或外供蒸汽、熱水能力在50噸/小時(含)以上的熱電聯産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區域鍋爐房供熱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