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毛曉梅、張旭東)記者6日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部分規定作了調整,如允許保險機構進行外幣間的兌換,取消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購匯限制等。
通知中明確,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或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外幣與外幣間的兌換,調整其外匯資金幣種。
通知還將保險經營機構以外匯收取保費的原規定,調整為“可以選擇以人民幣或外匯收取保費,但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將保險經營機構以自有外匯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原規定,調整為“可憑有關保險合同、賠款計算書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購匯支付”。
另外,通知還取消了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購匯限制,這樣明確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準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相關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購匯支付手續。”
《關於調整部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已從2006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3年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