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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煤礦企業必須存儲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6月13日電(記者王志)山東省近日明確要求,境內所有煤礦企業均應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儲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最高存儲額為600萬元,主要用於支付該煤礦企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時的搶險、救災費用等。

    日前,山東省財政廳會同山東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炭工業局聯合製定了《山東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風險抵押金存儲的數額由三部門根據煤礦企業的生産能力共同核定,由煤礦企業一次性存入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

    根據規定,風險抵押金主要用於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産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以及為處理企業安全生産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煤礦企業若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其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原則上由煤礦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由煤礦企業到代理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山東省還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或者煤礦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的,有關部門可根據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