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張毅)記者29日從海關總署獲悉,從7月1日起,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無需再逐案向海關提供擔保,而只要提供一份總擔保即可。
根據海關現行規定,侵權嫌疑貨物倉儲保管處置費用由權利人承擔。知識産權權利人每一次申請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時,都必須同時向海關提交擔保。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總擔保實施後,權利人只要銀行出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總擔保函,海關即可接受知識産權海關保護總擔保,接受多次申請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這一方面簡化了企業向海關提交申請的手續,另一方面減輕了權利人資金壓力,降低了權利人打假的成本。
按照海關規定,總擔保的金額相當於知識産權權利人上一年度向海關申報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發生的倉儲、保管和處置費用之和,並以20萬元為總擔保的擔保金額底線。
根據《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為侵權的,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將其支付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向侵權人追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