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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舉報制售假劣藥品獎勵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7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及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規範和完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獎勵制度,根據相關規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聯合出臺了《吉林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分5章,23條。分別就舉報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有功人員的界定、舉報獎勵範圍、舉報等級的設定、舉報獎勵標準和舉報獎勵的審批、發放、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和相關責任等相關問題提出了要求。該“辦法”自2006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對舉報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有功人員進行現金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不超過5萬元,但對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專項核撥。該“辦法”的實施,必將有利於進一步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整頓、規範醫藥市場經濟秩序,確保全省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同時也將對更有效地發現藥品生産、流通、使用中違法、違紀案源,降低居高不下的行政辦案成本,查處深挖大要案及在群眾中反響大的案件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