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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工作暫行辦法》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來源:海南日報

    收到投訴事項之日起5日內要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中心辦理的投訴事項應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海南省近日出臺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投訴中心應履行的職責、受理的投訴範圍及投訴事項辦理程序等。

    海南省投訴中心負責人稱,《辦法》的出臺,將使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以保障,讓投資者吃下定心丸。

    投訴中心五大職責

    《辦法》分別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或不滿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照職權作出的涉及投資環境的決定或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時,也明確了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的五大職責:一是受理、交辦、轉送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事項;二是承辦上級監察機關和本級政府交辦的投訴事項;三是就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四是組織、協調、督促各單位、各部門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投資環境問題,並對下級投資環境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五是分析投訴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向省政府提出完善投資環境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投訴中心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盡心盡責辦好每個投訴件,切實為每位投資者排憂解難,讓他們安心在海南投資。

    中心設在海南省政府二號辦公樓

    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成立該中心是海南省加強投資環境建設的重要舉措。中心於去年8月24日成立,近一年來,中心充分發揮了有關職能作用,解決了一批久拖不決、社會影響較大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典型案件,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設在省政府二號辦公樓一樓113房。投訴電話:65311126。海口等部分市縣也設立了相應的投訴中心。

    據了解,目前由於部分市縣尚未健全類似的機構,合法權益受損的投資商一般都直接向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投訴。大部分投訴件在限定期限內辦結,投訴者大多表示滿意。

    中心負責人特別提醒,投資者可採用書面、走訪等方式投訴。

    六種行為將被投訴

    《辦法》對投訴中心受理投訴範圍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六種行為將被投訴:一是不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程序辦理的事項;二是不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優化投資環境的政策規定的;三是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務(崗位)職責,工作推諉,效率低下,給投資者造成延誤或損失的;四是違反政務公開原則,暗箱操作,故意縱容或庇護不正當競爭,不履行公開承諾或承諾後不落實的;五是利用職權向投資者“吃、拿、卡、要、報”,索取、收受財物,以及參加投資者提供的旅遊和娛樂消費等活動的;六是其它影響投資環境的行為。

    投訴事項30日內辦結

    省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投資者的投訴,他們將及時受理儘快處理。《辦法》明確要求,中心收到投訴事項後,能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投訴事項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受理後,將按以下程序處理: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及轉來的有關材料,屬受理範圍的,該中心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呈報省監察廳領導審批。對正在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以及缺乏事實根據的事項,除告知投訴人正確的投訴渠道和程序外,不予受理。投訴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跟蹤督辦。

    按規定,投訴中心辦理的投訴事項及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於重大、複雜的投訴事項,經省監察廳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期理由告知投訴人。

    另外,對重大、典型和突發性、群體性等影響較大的投訴事件,報請省監察廳領導審批後,通過“省長直通車”迅速呈報省政府領導批示辦理。(記者侯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