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同時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一方面,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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