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