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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我能收回出租的房屋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6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2005年12月,我將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給了吳女士,約定租期1年,並約定租金每月一交。幾天前,我找吳女士索要租金。沒想到,房子裏住著幾個陌生人。經詢問,我才知道,吳女士已將房屋轉租給了他們。我不想把房子租給來歷不明的人,想收回房子。請問,我現在是否可以收回已出租的房屋?(張洪方)

    答:首先應該明確的是,你可以收回房屋。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吳女士未經你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你可以解除與她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收回房屋,並有權要求陌生人搬走。當然,你也可以與陌生人另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租給陌生人。(洪衛 張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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