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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允許住房困難企業集資、合作建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2月9日電(記者董振國)為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山東省近日出臺政策,允許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山東省規定,集資、合作建房須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工作人員,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家庭,如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標準等。

    對集資、合作建房有剩餘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公開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居民。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交易條件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鼓勵將集資、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換到住宅小區內進行集中建設。

    山東省還規定,對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應當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集資、合作建房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已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或者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嚴禁任何單位假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