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06年第104號
【發佈日期】2006-12-18
應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2月10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産品(以下稱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06年11月20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向商務部遞交申請,請求撤回本次期中復審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一條以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程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于2004年11月14日發佈2004年第57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其中,對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9%。
二、復審申請
2005年12月13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就其所適用的被調查産品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公司主張自原始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以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調整適用於該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公司隨後按商務部要求提交了申請書相關補充材料。
三、復審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利害關係方評論
依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在收到上述期中復審申請後,于2005年12月20日將有關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請人。2006年1月9日,撫順北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國內申請企業之一提交了評論意見。商務部對評論意見依法進行了考慮。
(二)立案
商務部對申請書及相關補充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2月10日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産于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復審産品範圍與原反傾銷措施適用的産品範圍一致,即乙醇胺。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産品範圍內。
本次期中復審的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復審範圍是復審申請人被調查産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
(三)立案通知及利害關係方評論
商務部就復審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復審申請人、馬來西亞駐中國大使館、本案原申請人,並給予利害關係方對本復審提出書面意見及提出聽證會的書面請求的機會。利害關係方沒有對立案發表評論。
(四)收集證據
2006年2月13日和7月6日,商務部分別向復審申請人發放了調查問卷和補充問卷,並在規定期限內回收了答卷和補充答卷。本案原申請人沒有對上述答卷和補充答卷髮表評論意見。
(五)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復審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商務部組成反傾銷復審實地核查組,對復審申請人及其關聯貿易商進行了實地核查。被核查公司對商務部的實地核查進行了配合,並按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
四、終止復審
2006年11月20日,復審申請人向商務部遞交申請,請求撤回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鋻於本次復審的初步調查結果尚未得出,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尚未向復審申請人進行披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一條以及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