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公安部對《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
《辦法》自1989年5月發佈實施以來,對規範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交往日益頻繁,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和駕駛人的範圍有所擴展。除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等活動外,邊境地區有大量的境外機動車需臨時入境從事客貨運輸、邊民往來和借道通行等活動,短期入境的外國人臨時駕駛機動車的需求也大大增加,需要對這些機動車和駕駛人進行規範和管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對入境的機動車和駕駛人實施統一管理,但《辦法》的一些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實踐中存在各地執行不一致的問題。三是《辦法》的部分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協調的地方。
新修訂的《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0號,2006年12月1日下發,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規定》),共二十五條。增加了12條和4個附件,對原《規定》的6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對5條作了文字調整。修改內容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擴大管理範圍,為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提供更多便利
為適應不斷增加的對外交往的需要,為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提供更多便利,《規定》增加了兩類適用對象:一是臨時入境後僅在邊境地區行駛的外國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目前,這些車輛只在入境時由公安邊防部門登記檢查,大部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辦理登記,不核發牌證,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管理。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在明確這些車輛需按要求申領牌證的同時,規定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二是臨時入境後需駕駛租賃我國機動車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不少入境後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國人為出行方便,需臨時駕駛我國機動車,為加強管理,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允許臨時入境的外國人租賃並駕駛我國機動車,同時將這些人駕駛的車輛限定於租賃的小型汽車和小型自動擋汽車。
據此,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及駕駛人共有五種情形:(1)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或其他交往活動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適用本《規定》。(2)臨時入境後需駕駛租賃的我國機動車的外國機動車駕駛人,適用本《規定》。(3)邊境地區因邊貿活動、客貨運輸、邊民往來或借道通行活動等頻繁入出境,且入境後僅在邊境地區行駛的外國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適用本《規定》,但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實施意見。(4)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機動車因參加有組織的旅遊、比賽或其他交往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因其他原因進入內地行駛的,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即粵港、澳兩地號牌管理制度);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臨時進入內地需駕駛機動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5)與我國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過境運輸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國家或者政府之間對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接受法規學習即可發放《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方便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我國駕駛車輛
臨時入境的駕駛人在我國境內停留時間短暫,如果要求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換領有效期為6年的駕駛證,則需要進行相關的考試,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為方便這部分在我國境內臨時駕駛機動車,本《規定》增加了《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規定持有境外駕駛證的人員無須經過考試,只要接受適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領取《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臨時駕駛機動車。同時,規定臨時駕駛許可應當與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及其中文翻譯文本同時使用。
三、規範了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種類和式樣,提高效率
考慮到原來使用的金屬制號牌製作程序複雜,時間長,而臨時入境機動車在境內行駛時間短,使用金屬制號牌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此外,在辦理號牌的同時還要辦理臨時行駛證,影響了辦牌辦證效率。因此,《規定》取消了金屬制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統一使用紙制號牌,將號牌和行駛證合二為一,在號牌背面設計了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提高辦牌效率,節省證件成本。同時,為保證牌證式樣的統一,保留了“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由公安部統一印製”的規定。
四、加強源頭管理,確保和諧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在為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提供方便的同時,注重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源頭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一是要求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必須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要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二是要求臨時入境機動車必須在限定的行駛區域、路線內行駛,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境。
三是臨時入境的駕駛人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身體條件和年齡條件必須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而且必須接受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
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時,要對其以前的入境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涉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申請牌證;在我國境內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的,不予核發《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
五是明確了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包括遵守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按照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上簽注的行駛區域或者路線行駛;遇有交通警察檢查的,應當停車接受檢查,出示入出境證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及其中文翻譯文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接受中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接受中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下一步,公安部將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真組織學習,使民警掌握立法精神,掌握業務審核、辦理流程和要求,切實抓好《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廣泛深入地社會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的內容;督促邊境省份在充分徵求當地軍區部隊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頻繁入出境機動車和駕駛許可管理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