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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企業開立銀行賬戶相關問題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7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問:近來,一些註冊資金額較低的小企業反映,有些商業銀行的營業機構以“未達到開戶最低金額”為由,拒絕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請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是否對企業開立賬戶設定了最低金額限制?

    答:可以明確地説,現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企業開立賬戶並沒有最低金額方面的限制。銀行賬戶是存款人辦理存、貸款和資金收付活動的基礎和門戶,是社會資金流動的起點和終點。為支持各類經濟主體的發展,現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對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存款人規定了平等的開戶條件和標準,其中並未對企業開立賬戶設定最低金額標準。企業只要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規定的開戶條件,履行規定的開戶程序,均可自主選擇銀行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實踐中,個別商業銀行出於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採取對企業開立賬戶設定最低金額標準的做法,違反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中,中小企業正在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力量,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和解決勞動就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社會各方面應當為中小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廣大金融機構應當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豐富金融服務的形式和手段,改善金融服務的質量,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個別商業銀行拒絕為小企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做法,影響了小企業正常的資金結算,損害了小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合法權益,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致力於為各類經濟主體的發展營造公平支付服務環境的宗旨相悖。

    問:企業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需符合什麼條件、履行什麼程序?

    答: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單位的主辦賬戶,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企業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企業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向銀行出具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授權書和授權人身份證件),並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根據賬戶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企業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銀行審查合格後,將開戶資料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其對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對於符合開戶條件的企業,人民銀行為其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銀行再為其辦理開戶手續。同時,銀行應與企業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即可申請開立其他非基本存款賬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對企業開立非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條件和開戶程序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問:某商業銀行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銀行開戶遵循雙向選擇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選擇開戶銀行,銀行也可選擇客戶”。這種解釋是否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答:這種説法是錯誤的。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是各類經濟主體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前提條件,直接關係到社會資金的正常結算和經濟活動的有效開展。同時,銀行賬戶服務是銀行的基本業務,是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務,是提供其他各類金融服務的基礎。為維護社會正常結算秩序,保障各類經濟主體能夠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務,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開戶銀行,但銀行不得歧視和選擇客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選擇銀行開立結算賬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因此,按照現行賬戶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據自己的客觀需要和各銀行服務質量的不同,自主選擇開戶銀行,而銀行應本著公平、平等的原則受理客戶的開戶申請,為客戶辦理結算賬戶業務。銀行在受理客戶開立結算賬戶的申請時,應根據賬戶管理制度規定的條件審核存款人的開戶資格,不得在制度規定之外為客戶開立結算賬戶設定其他限制性條件或歧視性規定,對開立結算賬戶這一基礎性金融服務的服務對象進行排他性選擇。當然,對於不符合賬戶管理制度規定的存款人,或者不按要求提供開戶資料、不按規定履行開戶程序的存款人,銀行有權拒絕受理其開戶申請。

    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麼,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如何促進銀行改進賬戶服務?

    答: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是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可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按照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促進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自2003年起,人民銀行對原有的銀行賬戶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先後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於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現行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為基本點,一是遵循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原則,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二是明確了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資格,使具有結算需要的各類組織均可以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三是設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方便個人使用各類非現金支付工具。四是突破賬戶只能屬地開立和管理的限制,存款人可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結算賬戶。

    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強調了“了解你的客戶”原則,要求銀行落實存款實名制的審核責任,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行進行審核;嚴格了對存款人支取現金的管理;加強了對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督和控制,建立了異常支付報告制度,加大了對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建設運行了全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運用現代化手段實施對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控和分析。從施行以來的效果看,基本達到既能滿足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又能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有效監控的目的。

    針對銀行結算賬戶服務中出現的問題,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完善賬戶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積極受理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服務諮詢和舉報(遇到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滿足經濟活動各方當事人的開戶需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查處和糾正中外資銀行對單位和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中設置門檻和歧視性規定等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行為,使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