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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假日”加班費不能一概而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2月24日專電(記者李興文)針對勞動者普遍關心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説,春節期間在“節日”和“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不一,勞動者應謹防用人單位一概而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説,按有關規定,節假日有兩個含義,即節日和假日。春節期間,初一到初三為法定節日時間,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300%的工資,不能安排補休;初四到初七為假日時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特別提醒説,用人單位也應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定額任務的計件單價300%、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不按照支付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