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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企業惡意向太湖排污將受百萬元重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0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南京8月10日電(記者 郭奔勝)江蘇省日前修訂新規規定,企業惡意向太湖排污將面臨百萬元重罰。

    新修訂的《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規定,江蘇太湖流域的企業如惡意向太湖排污,罰款上限將由原來的2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

    《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生態補償機制,蘇州、無錫、常州等轄區範圍內污染造成另一方受害的,責任方人民政府將向受害方人民政府作出補償,補償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劃撥。

    面對嚴峻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形勢,江蘇省實施了11年的《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已經滯後。比如,原《條例》規定,故意向太湖傾倒劇毒廢液廢渣、含病原體污水和酸鹼液,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這些懲罰的標準較低,起不到“以法治湖”的作用。

    今年5月底至6月初,因重污染造成的太湖藍藻爆發致使江蘇省無錫市發生了水危機,上百萬人的飲用水受到嚴重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