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來西亞《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和《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誌)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只有附帶測試報告的玩具才能在馬來西亞銷售。
按照新規定,玩具生産商應按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證書(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該玩具已經過測試,符合規定的玩具安全標準,即已符合《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法》、《2009年消費者保護(安全標準認可證書和合格標誌)法》,以及海關(禁止進口)法令。值得注意的是,馬來西亞接受IS8124系列和EN71系列作為同等標準,並且認可ASTMF963-08為國際玩具安全標準。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廣大玩具出口馬來西亞的企業,首先應做好與出具測試報告的實驗室的合作事宜,産品測試需在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保障部認可的實驗室或依據ILAC和APLAC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有條件達到規模生産的企業可自行設立企業內部實驗室,以求最大限度降低檢測費用,增強玩具出口的成本優勢。其次應提高玩具自主設計水平,積極開發高端自主産品,加快産業升級,做好技術控制措施,克服産品同質化嚴重和創新力不足的弊病,培育玩具出口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