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從江西省交警總隊獲悉,江西省出臺《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全面啟動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據悉,江西省已設立省、市、縣三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機動車肇事逃逸事故的受害人,救助基金將墊付搶救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後逃逸,江西省將按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時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
對屬於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門將告知醫療機構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和搶救費用證明材料,3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墊(支)付通知書》和相關材料一併送達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或是劃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
江西省救助基金的來源為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其他資金。
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財政國庫部門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對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分級管理原則。(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