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納政府對外國人非法採金展開了一系列清查行動,採取更為嚴厲的執法措施。我處通過網站發佈信息、當面宣講等方式陸續介紹了加納礦業相關法律法規,提示中國企業和個人合法進行礦業活動,現再次鄭重提醒我公民切勿從事非法採金活動,並匯總加納礦業法律規定的重點內容如下,望務必遵守駐在國法律法規,合法務工。
加納2006年出臺的《礦産和礦業法》(703號法案,詳見附件)是目前加納的礦業基本法。根據該法及相關法規,在加納採金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加納金礦的礦權分為“大礦權”和“小礦權”,外國人不能購買小礦權,不能開採小礦。外國人可以合資、獨資、合作三種形式依法申請開採25英畝以上的大礦區,25英畝以下的小礦區只能由加納公司開採。小礦權不允許向外國人轉讓或出售,外國人也不能接受或購買小礦權。中國人來加納採金,首先應親眼看見礦主出示其礦權證書,證書上寫明了該礦權的性質(大礦權或小礦權)等,並反復核實其準確性和可靠性。中國人與其開展任何形式的合作開採小礦都是違法的,採大礦要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二、外國人不得在小礦區直接參與開採作業。小礦只能由加納公司開採,加納礦主可以租用外國人的設備、雇用外國的技術人員和專家,但是這些外國技術人員和專家只能在辦公室做諮詢工作,在現場的採礦工人必須是加納本地人,外國人不得直接在小礦區挖金。
三、只有加納土地自然資源部和礦業委員會有權審批礦權,只能通過其辦理合法的礦産勘探和開發手續,礦主都必須擁有加納礦産委員會頒發的礦權證書。加納土地是私有制,但礦産資源國有。有些當地酋長、村長等將土地和礦權的概念混淆,自稱是礦主,從這些人手中購得土地或所謂“礦權”而未經加納礦業主管部門審批就直接開始開採黃金都是違法的。有些仲介公司、代理人通過介紹中國人從當地酋長手中購買土地、製作假礦權證書、組織中國工人來加納務工等方式從中獲利,需謹防受騙。
四、投資者可根據勘探或開發的不同階段申請不同的許可證,有三種礦權:第一種為“踏勘許可證”,持有者可通過地質化學、地質物理及其他地理手段判斷是否存在某種礦産,不能進行鑽井、挖掘等勘探活動;第二種為“勘探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規定區域內勘探;第三種為“採礦證”即開礦租約,持有者可以在規定的開發區域進行實質性開採,申請採礦證並不必需持有上述兩種許可證。這三種許可證上均寫明有效期,申請延期均有不同規定。
五、外國人在加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包括採金等礦業行為,都必須持合法有效的護照,辦理正規的赴加簽證和工作許可。僅憑落地簽證或短期旅行簽證採金都屬違法。沒有合法護照、簽證的採金人員將隨時面臨被加納清查行動抓捕並遞解出境的風險。
六、投資者除辦理礦權手續外,還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採礦許可持有者進行礦業開採前需獲加納環境保護署(Ghan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uthority)批准,如礦區涵蓋森林、水源,還需獲森林委員會(Forestry Commission)或水資源委員會(Water Resources Commission)批准。外商投資企業還須到加納註冊局(Register General)註冊,並到投資促進中心(Gha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備案。
七、加納政府對黃金銷售、出口環節由國家專營專控。加納全國唯一授權的黃金和鑽石出口商為“加納稀有礦産銷售公司”(PRECIOUS METAL MARKETING COMPANY,PMMC),加納所有的黃金出口必須通過PMMC公司。加納政府規定,只有在加納當地註冊有公司並取得購買資格成為PMMC的許可買家的公司(Licensed Buyer Agent)方可申請購買黃金。但購買以後,必須交由PMMC負責出口運輸。
此外,在加納從事礦業活動除須遵守加納當地的法律法規外,還應注意維護中國人的形象,與當地人民和諧相處,處理好勞資關係;注意保護當地環境,處理好礦坑回填、污水排放等問題;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回報當地社區和人民的意識,多做一些有利於當地的公益事業,避免引起與當地人的衝突與糾紛。
中國駐加納使館經商參處已將上述《加納礦産和礦業法》翻譯成冊,相關人員可聯絡中國駐加納使館經商參處取閱該法律翻譯本或從以下鏈結下載附件。
電話:0302762767,Email:gh@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