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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如何處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遂取、收受賄賂,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等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