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遂取、收受賄賂,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等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