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到達部隊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再補換。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經師(旅、武警總隊)以準;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徵集的總隊)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部隊能退回的新兵,應當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送回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
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當予以接收,並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徵兵辦公室領回,登出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准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准予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