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兵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餘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幹民兵。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