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
關於加快推進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
林資發〔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近期,我局對全國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以下簡稱縣級規劃)編制、審查和批准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結果顯示,全國97%的縣級規劃編制單位完成了規劃文本編制工作,但僅有19%的縣級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大部分縣級規劃文本仍處於審查和報批階段。同時,通過對部分縣級規劃文本審核,發現一些地方對縣級規劃編制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嚴格執行縣級規劃編制的有關規定,存在規劃編制主體不明確,隨意調整規劃基數,規劃文本內容不全、文字質量不高、附圖不規範等問題。為確保縣級規劃成果質量,紮實做好縣級規劃編制、審查、審批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縣級規劃編制工作
縣級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劃定林地範圍,將林地保護利用措施落實到山頭地塊,是實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礎,是實現《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和省級規劃確定目標的基礎,規劃成果質量直接關係到林地保護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實處。《綱要》明確規定,縣級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批准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縣級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動承擔起縣級規劃編制的主體職責,提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林地保護利用的空間佈局和發展方向,組織專家研究論證規劃中的重大問題,確保規劃科學可行。要杜絕技術支撐單位獨家編制,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參與編制工作,規劃內容不符合實際等現象。縣級規劃必須通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後,縣級人民政府方可批復實施。
二、紮實完成縣級規劃審查工作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我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審查辦法》(林規發〔2011〕110號)的要求,切實加強縣級規劃審查工作,重點審查規劃基數、空間佈局、利用區劃、規劃圖與實地的一致性等,確保規劃成果質量。林地利用現狀圖圖上量算面積應當與規劃成果的相應數據保持一致或有效銜接。縣域內各規劃編制單位的匯交面積之和與縣域行政面積一致。城鄉、土地利用等規劃將現狀林地規劃為建設用地的,本次規劃要按林地上圖和統計,對將現狀林地規劃為建設用地,不依法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就使用林地的,按違法使用林地對待。對於隨意調整規劃基數,將林地規劃為非林地,分區不合理,現狀圖與實地不符的,要責令編制單位和技術支撐單位限期修改,並適時對修改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符合質量要求後方可出具同意的審查意見。堅決杜絕縣級規劃審查走過場的現象。
三、嚴格按要求製作林地利用現狀圖
為確保林地落實到現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製圖規範》(LY/T 2009-2012)要求,依據林地落界成果製作大比例尺標準分幅的林地利用現狀圖,出圖比例尺根據調查精度確定,原則上比例尺不得小于1:5萬。標準分幅的林地利用現狀圖作為縣級規劃必備的報件,與縣級規劃文本一併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加蓋政府公章後存檔,作為林地管理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重要依據。對於已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規劃,要按本通知要求,完善規劃文本內容;沒有包含大比例尺標準分幅林地利用現狀圖的,須按標準製作,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蓋章並存檔。
四、加快推進省級縣級規劃批准實施
《綱要》明確規定,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批准實施和監督管理。目前,各省級規劃文本編制和全國林地落界工作已經完成,由於縣級規劃編制與林地落界、省級規劃的關聯性高,部分省級規劃尚在報批過程中,縣級規劃受到省級規劃的影響,審查和批准進度滯後。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快省級規劃報批和縣級規劃審查工作,儘快完善縣級規劃文本,推進縣級規劃的批准實施。縣級規劃文本完善修改工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縣級規劃的審查工作要在2013年7月底前完成,縣級規劃批准實施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縣級規劃批准後,要嚴格執行,在森林資源調查、公益林界定、林地利用等工作中,要以縣級規劃和林地落界成果為基礎。建立規劃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和統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未按要求時間完成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編制的,將停止該縣級單位有關建設項目佔用徵收林地審核審批。
五、建立信息報告制度
各省林業主管部門每月25日前要將縣級規劃編制、審查、修改和批准的情況報所在監測區國家林業局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國家林業局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匯總後於每月30日報國家林業局資源司。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把督促省級規劃報批、縣級規劃編制和審批作為監督工作重點,推動縣級規劃完善和審批工作儘快完成。
國家林業局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