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28 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05年3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
部 長 孫文盛
二○○五年四月六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結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我部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産部和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1日以前發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國土資源部2005年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所列的部門規章。
附件: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3件)
附件:
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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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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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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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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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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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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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産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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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産部令
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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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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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
已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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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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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産部內部審計
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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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産部令
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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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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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已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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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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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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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令
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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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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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已出臺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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