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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0日   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網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77 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
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農村能源新産品正式投入生産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産”刪去。
  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農村能源主管部門配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