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七十九 號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24日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産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遊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範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範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五)督促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園、國有林場等的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並予以獎懲。
第八條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特定區域可以組織綜合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於秦嶺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秦嶺山區因地制宜地發展對生態環境有益的各類産業,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秦嶺山區的應用。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徵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並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適度開發區劃定一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産和開發活動。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産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項目。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適度開發區內,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産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産開發。
第二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秦嶺所在地的産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所在地的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相結合,優化産業結構,發展特色優勢産業。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和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按照天然林優先保護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護工作,不得變更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範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置界樁、標牌,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採石、採砂、取土;
(二)採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秦嶺25°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鼓勵在25°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所在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撥出專款用於秦嶺的飛播造林。
第二十七條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採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範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五百米以內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二十八條 省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秦嶺濕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採取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信息,採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秦嶺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三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條 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准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與其他功能區重疊。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的禁止行為依照《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所在地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八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佈情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制定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加強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的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九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秦嶺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保護。省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
其他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動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旅遊活動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按規定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 在秦嶺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採集、採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採集、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五)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六章 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産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礦産資源的分佈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依照法定權限編制秦嶺礦産資源開發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嶺新建、擴建、改建礦産資源開採項目應當符合秦嶺礦産資源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植物園、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産資源。
第四十五條 礦産資源開發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礦産資源開發單位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或者設備。已建成的項目採用落後工藝或者設備,對生態環境有嚴重影響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産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因礦産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開發單位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在秦嶺進行礦産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在秦嶺從事礦産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提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用於本單位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的實施。環境治理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在秦嶺進行礦産資源開發實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開發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用於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具體徵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九條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道路建設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五十條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對建設週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搞好道路兩側綠化,並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場進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
第五十一條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道路設計方案應當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 秦嶺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編修城鎮、鄉村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落實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秦嶺進行房地産開發。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從事房地産開發,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秦嶺城鎮鄉村建築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六條 在秦嶺進行房地産開發和建設其他商業性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不得建設。
第五十七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移民搬遷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條 在秦嶺的城鎮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在秦嶺的農村推廣和普及使用沼氣,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管理,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處理設施。
第五十九條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新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地方擴建、改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四節 旅遊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條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旅遊專項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一條 在秦嶺從事旅遊開發,應當按照旅遊專項規劃,制定旅遊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方案,依法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需要建設索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條 秦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科學設計,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遊資源。
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遊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遊統一規劃,合理佈局。鄉村旅遊經營集中的地方,應當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第六十四條 秦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人管理,統一處理,禁止隨意棄置和堆放。
進入秦嶺的人員、遊客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 秦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優先選擇電能、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能源;旅遊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産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三倍毀壞的樹木,可處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勘探礦産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産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産品和違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在限制開發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産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編制規劃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巴山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