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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5日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47 號

  《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志軍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蘇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具體組織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納入政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  考核機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由其上級管理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議事協調機構。
  第九條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管理部門。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
  (二)科學民主決策;
  (三)加強制度建設;
  (四)規範行政執法;
  (五)強化行政監督;
  (六)防範化解社會矛盾;
  (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依法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
  (一)規範機構設置,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和權限,有效協調所屬部門職能爭議;
  (二)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五)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健全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和部門綜合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後續監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八)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範圍,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條  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範行政決策程序;
  (二)堅持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十三條  加強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組織起草或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説明以及公佈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項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規範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實施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問題;
  (二)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程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有效解決隨意執法、趨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五)建立和規範行政執法案卷,健全行政執法案卷歸檔、評查制度,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權限、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江蘇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試行)》等規定,建立並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相關配套制度。
  第十五條  強化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政協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三)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四)完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強化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五)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嚴肅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
  (六)認真貫徹國家賠償法,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七)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層級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八)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九)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探索建立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落實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二)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決社會糾紛;
  (三)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四)完善信訪制度,及時妥善辦理信訪事項,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  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貫穿于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落實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統一領導、協調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並落實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督檢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進依法行政財政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五) 健全政府法制機構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六)注重發揮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中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強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和法律知識考試製度;
  (八)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第十八條  考核內容可以根據政府、政府部門的實際有所側重。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以行政執法為重點考核內容,可以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統一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相結合、自查與互評相結合、群眾評議與專業部門考核相結合、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考核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或本系統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實施細則,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評分細則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評為基礎。考核對象對照考核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內容,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並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機關提交依法行政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可以採取全面考核、重點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應當堅持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
  內部考核可以採取審閱年度報告、聽取工作彙報、查閱案卷和文件資料、抽查下屬單位工作情況以及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外部評議可以採取座談會、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外部評議可以由考核機關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考核機關委託其他機構實施。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其中,內部考核分值佔百分之八十,外部評議分值佔百分之二十。根據考核得分情況,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等次的分值劃分由考核機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創新舉措被省級(含省級)以上行政機關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省級(含省級)以上表彰、獎勵的;
  (三)依法行政有關工作被省級(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項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引發惡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環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省政府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引發在全省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的;
  (三)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引發惡性事件的;
  (四)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其應用

  第二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挂鉤。
  第二十八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考核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其寫出書面整改意見。
  第三十條  對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考核機關應當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