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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02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9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關於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和〈關於對亂刻畫亂涂寫亂散發亂張貼亂懸挂宣傳品或者標語的行為加強管理的通告〉的決定》已經2008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韓 正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
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

(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佈)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流動戶外廣告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非客貨運輸用途的船舶在黃浦江、蘇州河水域發佈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航或者改航。
  二、禁止利用飛艇、航空運動器材、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飛行器設置、發佈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發佈戶外廣告的升空申請,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市氣象局不予批准;經批准升空後違反規定又發佈戶外廣告的,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
  三、除軌道交通車輛、公交車、長途客運車、出租車、貨運出租車外,禁止其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設置、發佈戶外商業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車輛,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四、利用軌道交通車輛、公交車、長途客運車、出租車、貨運出租車設置、發佈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技術規範。違反規定的,由市交通港口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禁止利用車輛、船舶設置、發佈可能産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可能産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的具體範圍,由市工商局另行規定並公佈。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
對亂刻畫亂涂寫亂散發亂張貼亂懸挂
宣傳品或者標語的行為加強管理的通告

(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佈)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亂刻畫、亂涂寫、亂散發、亂張貼、亂懸挂宣傳品或者標語的行為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禁止在道路、地鐵站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
  二、禁止擅自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挂宣傳品或者標語。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挂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挂,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違法行為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或者利用刻畫、涂寫、散發、張貼、懸挂等形式發佈宣傳品、標語的單位和個人,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刻畫、涂寫、散發、張貼、懸挂的宣傳品或者標語中公佈其通信工具號碼的違法行為人,由城管執法部門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書面通知電信管理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暫停其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管理部門恢復其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五、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