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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9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8 號

  《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

  一、將《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第一百二十八條修改為: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四)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採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五)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六)正常工作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失電停止運轉後,當電源恢復時,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均不得自行啟動,必須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七)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停風後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復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復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八)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九)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二、將《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進風流處,並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
  三、將《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修改為:
  “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産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礦井採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四、將《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對井下變(配)電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採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向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五、本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