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10 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已經第7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
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
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佈)。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2號發佈)。
三、對《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發佈)作如下修改:
刪除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産估價機構資質核準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