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2 年 第 2 號
修訂後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月18日商務部第6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
部 長:陳德銘
2012年2月23日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以原特許合同相同條件續約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註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絡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由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産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方過去2年內破産或申請破産的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文字説明。
2.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關聯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信息、授權內容,同時應當説明在與該關聯方的授權合同中止或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該特許體系。
3.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説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並説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産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處購買産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貨商處購買産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貨商以及供貨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期限等。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經營資源的名稱、類別及産品、設施設備的種類等。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選址、裝修裝潢、店面管理、廣告促銷、産品配置等。
2.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3.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劃分。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産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傢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費用;啟動週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資料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佈地域、授權範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説明預計的具體範圍)的情況。
2.現有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包括被特許人實際的投資額、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等信息,同時應當説明上述信息的來源。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及結果。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簽訂其他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發佈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係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後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洩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説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分別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