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號
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代理行為,提高招標代理質量,防止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現予發佈,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