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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流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時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進行。

    (1)立即停車

    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在夜間,需開示寬燈、尾燈。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告標誌。

    (2)及時報案

    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110)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或110)。如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災求救電話:119或110)。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能隨意挪動位置。為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在警察到來之前,當事人可用繩索等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的之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應妥善保管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防止被盜被搶。

    (5)防火防爆

    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火災隱患,現場禁止吸煙。如果是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除將此情況報告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採取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聽候處理。

    已參加保險的車輛和人員還要在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7)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

    ①對駕駛員積分的有關處罰規定:對累計積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者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②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③超速行駛的處罰: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最高可處罰2000元,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④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暫扣期間是否可以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不準駕駛機動車,否則,最高可處罰2000元,還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