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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規範醫療機構名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0日   來源:江西日報

    11月8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江西省醫療機構名稱核準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江西省衛生廳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江西省醫療機構名稱核準工作的意見》。

    意見要求醫療機構原則上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不得超過三個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江西省醫療機構冠名基本格式為: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冠名為“江西省/設區市/縣(市、區)+識別名稱+通用名稱”;鄉(鎮)衛生院冠名為“縣(市、區)名+鄉(鎮)名+中心衛生院(或衛生院)”;村衛生室(所)的冠名為“鄉(鎮)名+村委會名(或自然村名)+衛生室(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冠名為“區(縣)名+街道辦事處名+其他識別名稱(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冠名為“街道辦事處名+社區名+社區服務站”。大學、醫學院校設置的附屬醫療機構冠名為“大學、醫學院校名+附屬+識別名稱+通用名稱”。

    非政府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站除外)冠名為“省/設區市/縣(市、區)名+識別名稱+通用名稱”,其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如“省、市、縣(市、區)”字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內部職工設置的內部醫療機構冠名為“設置單位名+通用名稱”。醫療機構的分支機構冠名為“原醫療機構名+識別名稱+分院(部、所)/門診部”。個人設置的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冠名為“縣(市、區)名+個人姓名+診療科目名+診所(護理站)”。軍隊在編醫療機構按軍隊有關規定冠名。(記者 黃錦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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