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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銀川7月3日電(記者 曹健)《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致使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依法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包括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費、生育津貼、生育補助金、生育護理補助金以及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其他費用。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0.4%-1%繳納生育保險費,財政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按照不高於本單位職工年度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為調動男職工較多單位的參保積極性,寧夏規定,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依法生育的,男職工可以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的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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